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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剖析中国《反家暴法》的立法与实践——专访公益律师吕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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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妇女署 联合国妇女署在北京王府学校开展的“创建健康校园关系同伴领导力”倡议 【专题报道】剖析中国《反家暴法》的立法与实践——专访公益律师吕孝权 2020年12月3日 妇女

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不同的文化与国度当中,全球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女性遭受过来自于亲密伴侣的身体或性暴力。在人口众多的中国,家庭暴力也屡见不鲜。中国为此在2016年推出了针对家暴问题的专门立法,这部《反家庭暴力法》堪称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一座里程碑。但法治的完善并非仅凭一部法律的颁布就能一蹴而就。数千年男尊女卑的思想仍在影响着社会生活、司法执法的方方面面。请听联合国新闻黄莉玲的报道。

 

2016年3月1日,中国正式开始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得到了联合国妇女署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与肯定。时任儿基会驻华代表花楠称,这是一部对中国妇女而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

如今,反家暴法施行已经有将近5年的时间,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女性维权工作的公益律师,对这部法律的立法与执行有着非常深入的观察和思考。

他表示,《反家庭暴力法》总体上体现出以受害人为本的立法思想和原则,基本上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反家暴制度体系。但与国际标准相比较,这部法律字面上只就“两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做出了明确规定。

吕孝权:“在第二条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方面,只将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畴。根据联合国框架之内以及其他反家庭暴力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应不应该纳入法律的规制范畴?我认为答案是毋庸置疑的。”

吕孝权表示,《反家庭暴力法》最大的亮点是第4章设专章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做出了规定,将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作为独立案由来规定,而不再依附于离婚、抚养权等相关诉讼。

 

【专题报道】剖析中国《反家暴法》的立法与实践——专访公益律师吕孝权

图片由吕孝权提供 吕孝权,公益律师、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吕孝权:“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经被国际上反家暴立法比较先进的国家和地区证明,它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在现行的司法实践当中,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对于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持更加慎重的态度,比如说人为提高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门槛。通常来说,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只需要做证据的形式审查,不应该做实质审查。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确保未来诉讼的顺利进行,只要申请人提供的基础证据证明受害人遭受过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根据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就应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因此,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这是错误的。对家暴证据的实质审查应该在离婚诉讼当中,因为离婚诉讼中对家暴认定以后,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处分,比如说是否判决离婚,未成年子女判给谁直接抚养(一般不宜直接判给施暴方),共同财产分割是否适当考虑照顾受害人,以及施暴人是否因给付离婚损害赔偿等等。现行司法实践中,某些法官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说明他们对反家暴法的主旨精神和相关条文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区甚至是偏差,这个问题需要得到更多的重视。”

中国拥有近14亿人口,但是全国每年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案件并不是多。以全国妇联的统计数据为例,2004年至2008年,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的投诉量年均4至5万件左右,占全部投诉的十分之一,并且有增长的趋势。

吕孝权:“为什么说遭受家暴的被害妇女很难真的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第一个因素还是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的性别歧视文化观念,这是核心制约因素。意识层面的问题是根深蒂固的,比如说我们有很多俚语,一个巴掌拍不响,妇女素质低才导致挨打,床头打架床尾和,三天不打上房揭瓦,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娶来的妻买来的马,任我骑任我打等等。从这些俚语可以看得出来,全社会还没有树立起对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

今年9月14日,四川一位名叫拉姆的网红在做直播时被前夫泼油烧死。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极大的震惊和愤怒。然而,这并不是拉姆第一次遭受家暴,她之前曾多次报警,但这些警报并未能挽救她年轻的生命。

吕孝权:“很明显,在这个案子中,拉姆选择多次向警方报警,但是警方一直把这个问题当作家庭纠纷来处理,没有对施暴人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也没有对被害人的求助给出积极的回应,最终酿成恶性刑事案件。包括我们机构办理的2009年发生在北京的26岁女青年董珊珊结婚后308天就被她的丈夫殴打致死的案件。那个案子中,董珊珊父母印象当中,记得清楚的报警至少有8次,警察也都出警,但就是没有一次有效制止暴力,没有一次对施暴人采取任何惩戒措施(除了最后一次)。当前,全社会还没有树立起对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甚至一定情况下还是持一种纵容态度,这种观念层面的认识错位,必然导致执法司法过程当中的错位。”

 

International Day of Eliminating Violence against Women

 

 

吕孝权表示,民警在接到家庭暴力的110求助电话以后,到达现场如果发现暴力不是特别严重的话,往往还是当作家庭纠纷来进行处理,进行调解,从而没有对案件进行合法的有效处置,一般也不会对施暴人采取任何惩戒措施,但这样做最终可能会“酿成不可逆的结果”。

吕孝权:“反家庭暴力法第十条依然是将家庭暴力当做家庭纠纷中的一个因素考量。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而是侵犯受害人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妇联、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系统,对涉及家暴案件的处理,更多的还是运用调解的手段,这个理念有很大问题。我个人以为,对家庭暴力应该是适用有限调解:对轻微的、偶发的家庭暴力,可以调解;对存在中高度风险的案件,不适合调解,一定要通过及时的公权力介入来打破暴力循环。”

吕孝权律师指出,家暴离婚诉讼中受害人维权还面临一个很大的障碍——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分配不公的问题。他表示,实践中,基本上还是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家暴受害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很明显,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案件不一样,它具有隐私性、隐蔽性、周期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等特点,让受害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明显不符合这类案件的特殊特点,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

吕孝权:“就目前而言,家暴受害妇女的维权整体上是缺乏社会系统资源支持的,很多时候都是她独自一人在面对强势对施暴者,甚至一定时候是公权力部门。她可能有法律援助的需求,有心理辅导的需求,有社工陪伴的需求,有医疗救助的需求,有就业的需求,有寻求庇护的需求等等,但这些系统资源通常都是没有的,因此她在维权时很多时候都深感无力。同时,她们自身也会受制于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例如‘家丑不可外扬’,‘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自己也有错’,‘毕竟还有感情,再给对方一次机会,他一定会改的’,‘自己没有文化,没有技能,离开他后怎么生活’,经济不独立,导致人格不独立。”

所有这些观念认识,加上社会、经济和法律上的障碍,加大了被害妇女法律维权的时间和成本,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维权过程中妇女的犹豫不决,甚至是反反复复,其实这也是“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表现形式之一。

吕孝权:“有一些妇女在维权过程当中会出现一些反反复复,比如说她明明已经拿起法律武器提出控诉了,但是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她又撤回控诉,甚至是在职能部门要求依法对施暴人进行法律处分的时候,被害妇女会表现出犹豫不决,甚至会主动帮助施暴人求情。在对遭受家暴的被害人建立起社会系统资源支持的大前提之下,她们的任何一种选择我们都应该表示理解、尊重,并且支持。但客观上来说,被害人的犹豫不决和反反复复,确实会给其维权带来更大的难度。”

 

【专题报道】剖析中国《反家暴法》的立法与实践——专访公益律师吕孝权

联合国妇女署图片/赵文婷 向日葵田里的农村妇女

 

反家暴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家暴庇护所。目前,中国大陆地区的家暴庇护所至少有2000多家,但是入住的受害人很少,甚至是零入驻,服务的可利用性不高,无法满足受暴妇女的现实需求。

吕孝权:“有场所,但是可及性非常差。我个人以为,当前家暴庇护所的制度设计是存在一些问题的:第一,反家庭暴法第18条规定的设立家暴庇护所,是‘可以’,而非‘应当’,可以依托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来设置庇护所,但是没有刚性的法律责任,可能会产生懒政、怠政思想。第二个,庇护所的功能设置有很大的问题,它是用来给被害人提供临时的生活帮助。被打了对吧?我甚至是穿着睡衣睡裤就出门了,我什么证件都没带,钱也没带,如果你只是给我住个3天、5天、8天,最长一个月,什么问题都没解决。”

吕孝权律师指出,家暴庇护所应该提供全方位的救助和转介服务,例如为受害人的法律援助需求提供协助,包括申请保护令,向警方申请告知书,提起离婚诉讼;受害妇女可能出现焦虑抑郁,需要心理医生的疏导,调整好心理以后才能着手应对下一步,因此需要为被害人提供心理方面的帮助;受害人也可能有医疗方面的需求,例如被打伤去验伤和治疗;还有社工方面的需求,可能需要情感陪伴。有的受害妇女带着孩子一同出来,为避免孩子就读于以前的学校而有可能继续生活在施暴人的暴力风险中,还需要帮助受害妇女的孩子转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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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孝权:“我们的庇护所设置的门槛很多,比如可能有妇联、警察带你过去才可以,有身份证你才能入住。然后我们还有地域限制,北京的话,你必须在北京有居住证才能入住,你要是河北人跑到北京来,对不起,我这个地方不能收你。这完全违背了家暴庇护所的目的。它应该是要满足家暴被害人紧急避险的需求,如果你设置这么多的门槛,她被打出家门,所有证件全被扣了,她去哪儿给你找证件?她是个流动人口,从河南打工到北京找了一个社区,这社区怎么可能给她开证明,不可能给她开证明,难道就不能入住吗?”

吕孝权律师表示,家暴庇护所入住率低的另一个原因是缺乏保密性,不符合受害人紧急避险的需求,也不符合受害人对人身安全以及隐私保护的需求。

吕孝权:“比如说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一般原则上来说,家暴庇护所设计在哪儿,你可能不知道,它可能就是在一个大厦里面的某一个房间里面,只有警方或者公益机构才可能知道。但大陆地区家暴庇护所得挂牌,大张旗鼓,锣鼓喧天,恨不得全世界的人都知道。那么很明显,碰上这种极端的施暴人,他就会根据这些信息,在所谓的庇护场所外面蹲点。”

吕孝权律师建议,由于家暴受害者众多,政府应该鼓励民间在建立和运营家暴庇护所方面帮助政府减负。政府可以购买民间服务,对民间服务进行引导,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

吕孝权:“现在有很多民间机构愿意来做反家暴的庇护场所,比如说一个人,以前是个家暴的被害人,现在通过维权胜诉了,她愿意提供一套房子来帮助有类似经历的被害妇女。按道理这种情况非常好,就属于民间层面的,政府应该出资金购买服务,来帮助民间层面的家暴庇护所的兴建以及正常运转,但你要起一个监督作用,要指导他们,进行政策引导,给他们提供支持。但是我们现在没有听说过政府在支持民间层面的这些个人和机构来兴办家暴庇护场所。整体来说,首先应该是政府的责任,但是也应该吸纳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才能做得好。中国多少人口,多少潜在的家暴被害人,单靠政府,在很多地方哪怕累死累活,也是干不完的。”

【专题报道】剖析中国《反家暴法》的立法与实践——专访公益律师吕孝权

IGSNRR 联合国妇女署开展的“青海省农村妇女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赋权项目”

千千律师事务所的前身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作为一家注重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其创办人郭建梅律师与吕孝权等律师都将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为机构的重要使命,并成功推动了刑法从2015年11月1日起废除了“嫖宿幼女罪”,从此对不满十四岁的“所有幼女”进行一视同仁的法律保护。

吕孝权律师表示,在《反家庭暴力法》短期内修改可能性不大的前提下,国家层面,当前最主要的应该是推动两个配套制度的出台。

吕孝权:“第一,尽快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反家庭暴力法》适用的司法解释,解决司法实践中反家暴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第二,推动公安部出台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规定的部门规章,以落实诸如首接(问)责任制、接出警流程和具体工作规范、固定证据、保密义务、防范二次伤害、转介义务、危险程度评估及处置措施、告诫书制度、跟踪回访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公安机关在反家暴工作中具有绝对的不可替代性,其是防治家庭暴力最重要、最基础的一条防线,公安机关的职责做到位了,很多家庭暴力完全可能被扼杀在摇篮之中。”

吕孝权表示,维护妇女权益,应当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多机构联动协作干预机制,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大家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家庭暴力问题得到有效防治。

吕孝权:“《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但现实生活中,针对女性的歧视还是很广泛,包括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角落——婚姻家庭,人身权益,财产权益,职场里边——广泛存在。正因为这个现实,争取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工作是绝对不能够停止的。其中有两个层面的问题是需要重视的:第一个,要改变观念意识,这是最核心的,也是最源头的。第二个,一定要鼓励男性参与。性别平等工作一定不是妇女问题,也不是婚姻家庭问题,它一定是个社会问题,因此需要整个社会的广泛参与,需要男性的参与,尤其是掌握决策权的男性参与。”

黄莉玲,联合国纽约总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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